王某某因患心律失常到被告处就诊,行心脏电生理检查+射频消融术手术,手术后,给予多种药物(含维生素C片)治疗。后患者病逝。年3月4日法院经审理认为,但医方明知患者王某某“磺胺类、维生素类、安乃近”过敏,仍对其使用维生素C片,且用量较大,医方用药违反规范,存在过错。根据鉴定意见,结合本案的实际案情,被告应承担30%赔偿责任为宜,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元。
医疗纠纷,药物过敏,医疗过错,维生素,过敏性紫癜
一.基本案情
年1月24日,原告的亲属王某某(已病故)因患心律失常到被告处就诊,被告让其住院治疗。年1月25日,被告的医护人员给王某某进行了心脏电生理检查+射频消融术手术,手术后,给予多种药物(含维生素C片)治疗。年1月28日,王某某病情平稳出院。
在王某某的病历首页过敏药物栏中注明“磺胺类、维生素类、安乃近”过敏。年2月1日,王某某以“皮肤紫癜4天”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的医生诊断为“混合型过敏性紫癜”,给予糖皮质激素、维生素C等药物治疗。年2月16日,王某某紫癜消退出院。在王某某的第二次住院病历首页中,过敏药物栏中记录为“否”。
自年2月23日至年5月22日,王某某先后以“急性肾衰竭、混合型过敏性紫癜、紫癜性肾炎、肺部感染、等病情,到x医院、x医院、x医院、x医院住院治疗八次,病情没有好转,于年5月22日因“多脏器功能衰竭、呼吸衰竭、心力衰竭、肾衰竭、低血糖、病逝。
二.医方观点
我院医生对患者王某某的诊断是明确的,治疗符合诊疗规范,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患者的死亡与我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我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鉴定意见
x医院对患者王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王某某的过敏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拟定过错参与度为20%~40%。
四.律师意见
医方的诊断明确,手术方案符合医疗常规,但医方明知患者王某某“磺胺类、维生素类、安乃近”过敏,仍对其使用维生素C片,且用量较大,医方用药违反规范,存在过错。医方在王某某的第二次住院病历中将“药物过敏”记录为“否”,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
原告认为,医方的上述过错直接导致王某某连续药物过敏,并发各种病情,将只患有“心律失常”的王某某推向生命垂危并去世。从医方的病历可以看出,医方不能否定由于被告使用了王继付过敏的药物导致其过敏性紫癜以及并发各种疾病的事实,不能否定其死亡和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医护人员在对王某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诸多严重过错。事故发生后,原告要求被告给予赔偿,被告不予赔偿,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根据鉴定意见,结合本案的实际案情,被告应承担30%赔偿责任为宜。
五.法院判决
原告提供的证据中的身份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死亡证明,能够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案件发生的经过,客观、真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鉴定意见明确,本院予以采信。
年3月4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因亲属王某某医疗损害而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住宿费共计元。
1.医疗纠纷:类风湿关节炎给予甲氨蝶呤治疗,超说明书用药存在风险。2.医疗纠纷:行剖宫产手术,遗留纱布在患者腹腔,13年后被发现取出。3.医疗纠纷:颈部不适行封闭治疗,误将药液注入椎管内造成颈髓损伤。4.医疗纠纷:无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医后死亡,医院的抢救存在过错应承担35%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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