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年9月1日起,将强直性脊柱炎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强直性脊柱炎门诊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策范围内的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在职职工90%、退休职工92%的比例支付,月支付限额为元。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策范围内的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65%的比例支付(脱贫攻坚期内农村贫困人口按照85%的比例支付),月支付限额为元。具体事项如下:
一、鉴定标准
1.腰背痛、晨僵3个月以上,活动后可改善,休息无改善。
2.腰椎在前后和侧屈方向活动受限。
3.胸廓活动度低于相应年龄、性别的正常人。
4.血清HLA-B27阳性。
5.影像学:(1)双侧骶髂关节炎Ⅱ-Ⅳ级,或单侧骶髂关节炎Ⅲ-Ⅳ级;
(2)X线脊柱韧带钙化,呈“竹节样脊柱”;
(3)CT显示骶髂关节炎改变。
符合1、2、3、4条中任意一条或多条,同时符合第5条任意一项。
二、支付范围
1.门诊检查费用支付范围
(1)化验。血细胞分析或血常规,尿常规自动分析,红细胞沉降率测定(ESR),C-反应蛋白定量测定(CRP),肝功能8项血清测定(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谷草转氨酶、总蛋白、白蛋白、谷氨酰转肽酶、碱性磷酸酶),肾功能两项测定(尿素、肌酐),血清尿酸测定。
(2)检查。胸、腰椎正位数字化摄影(DR),双髋关节数字化摄影(DR),双髋关节、骶髂关节CT或MRI平扫(每年不超过1次)。
2.门诊用药费用支付范围
非甾体类抗炎和抗风湿药(限:醋酸衍生物及相关药物、丙酸衍生物、昔布类、其他非甾体类抗炎和抗风湿药),免疫抑制剂(限:选择性免疫抑制剂、其他免疫抑制剂),全身用皮质激素(关节腔注射)药物,肠道抗炎药,益气活血、祛风通络、祛风除湿类中成药,中药饮片(经中医医师辩证施治)。
非甾体类抗炎和抗风湿药每人每次限开1种,严禁两种联用。
三、其他事项
强直性脊柱炎门诊重症慢性病的鉴定管理工作仍按照《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三人社医疗〔〕1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有关*策的通知》(三人社医疗〔〕2号)和《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日常鉴定服务的通知》(三医保〔〕42号)规定执行。已享受强直性脊柱炎门诊特定药品、重特大疾病相关药品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再重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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