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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6/14 1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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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司法厅便民服务办事指引

一、提请合法性审查

1、问:哪些组织(个人)可以提请对地方*府规章、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地方*府规章、行*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依法有备案审查权的人民*府司法行*部门提出书面(含电子文本)申请。

2、问:书面审查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主要有五项: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是申请审查的地方*府规章、行*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能够提供审查的文件或者复印件的,应当提供;三是申请审查的事项以及理由;四是申请人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五是申请日期。

3、问:书面审查办结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但不含需要有关部门协助审查所需的时间。

4、问: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审查事项应如何处理?

答:对不属本部门受理的地方*府规章、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依法有受理权的机关提出。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请对地方*府规章行*规范性文件书面审查办理流程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二、社区矫正

1、请假外出

①问:我是一名社区服刑人员,我可以随意离开居住地吗?

答:不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问:那我怎么请假呢?

答: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机关批准。

③问:我最长可以请假多长时间?

答: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不得超过一个月。

④问:请假返回后,还需要做什么?

答:社区服刑人员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2、居住地变更

①问:我是一名外省的社区服刑人员,我在辽宁某市有房子,我可以将居住地变更为辽宁吗?

答: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②问:那我怎么申请呢?

答: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③问:办理过程需要多长时间?

答: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④问:通知我到新居住地报到,我应该怎么做?

答: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机关报到。

三、司法行*审批

1、问:律师省内如何变更执业机构,从本律师事务所调转到其他律师事务所?

答:首先应在辽宁*务服务网下载《律师省内调转审批表》和《律师调转承诺书》,按要求填写表格,并做出个人承诺,填写承诺书,在相应的地方盖好各律师所和各市司法局公章后,连同律师执业证和2寸正装照片一并交到省*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办理审批换发证件业务。

2、问:律师不慎将执业证遗失,如何申请补发证件?

答:律师执业证遗失后,首先应及时在省级报刊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内容主要包括:律师姓名、律所名称、执业证号及证书流水号等。在在辽宁*务服务网下载《律师执业证遗失补证申请表》,按要求填写表格,将报刊上的遗失声明粘贴到该表背面相应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市、区(县)司法局盖好公章,并准备好2寸正装照片,一并将上述材料交到省*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办理换发新证业务。

3、问:申请专职律师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4、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问:我是一名已取得律师(司法)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市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人员,想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请问该怎么办理?

答:需按如下流程办理:1、进入辽宁省*务服务网下载《律师执业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2、填写完成后,向设区的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市司法局收到材料后在,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3、省司法厅自收到报送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是否予以领证的决定。4、省司法厅在做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审批文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5、问:专职律师执业申请有无禁止性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6、问:申请公职律师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7、问:我是一名公职人员,并已取得律师(司法)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想申请公职律师,请问怎么办理?

答:需按如下流程办理:1、进入辽宁省*务服务网下载《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2、填写完成后,向设区的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市司法局收到材料后在,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3、省司法厅自收到报送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是否予以领证的决定。4、省司法厅在做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审批文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8、问: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审批有无禁止性要求?

答: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9、问:如何变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答:首先在辽宁*务服务网上下载《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按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交负责人变更申请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副本,经市局初审合格后,到辽宁省*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进行办理。

10、问:如何在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

答:在辽宁*务服务网上下载《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登记表》,按要求进行填写,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总所同意派驻的决定、律师事务所总所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机关出具的同意派驻的证明、派驻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含证号页、相片页、年度考核页)、《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许可证(副本)》副本,经市局审核通过后,到辽宁省*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进行办理。

四、人民调解

1、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2、矛盾纠纷处理流程图

五、一般公证

1、问: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公证法》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2、问: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向哪个公证机构提出?

答: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根据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精神,设区的市内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全部扩大到市的辖区,当事人可以选择跨行*区申请办理公证业务。

3、问:公证业务办理流程分哪几步?

答:排号→申请→受理→交费→审批→制证→领取公证书。

4、问:公证咨询渠道有哪些?

答: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现场咨询。

5、问:哪些当事人可以减免公证费?

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6、问:哪些公证业务应当由本人亲自申请办理?

答: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本人亲自申办。

7、问:公证办理期限多长?

答: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8、问:办理哪些公证事项可以“最多跑一次”?

答: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国籍公证等55项常见公证业务,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在当事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保证真实并承担有关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实现当事人“最多跑一次”。

六、继承公证

1、问:申办继承公证应向哪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答:继承不动产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继承其他财产的,可以向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两个以上当事人继承同一遗产的,应当共同向一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2、问:还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是否可以办理继承公证?

答:可以,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生前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法律文件可以办理继承公证。

3、问:房产证丢失了是否可以办理继承公证?

答:可以,继承人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或类似证明可以办理继承公证。

4、问:办理继承公证是否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答:因故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但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放弃继承权人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符合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条件的情况除外。

5、问: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的程序有哪些?

答:由继承人或代理人向公证机构咨询办理公证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承办公证员进行一次性告知→将准备齐全的证明材料提交给公证员→公证员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主动调查→调查核实无误后通知当事人到公证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缴纳公证费→审批→制证→出具公证书。

6、问:继承人中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公证程序如何进行?

答: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理参加公证程序;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代理参加公证程序。

7、问:申办遗嘱继承公证,公证机构是否需要其他法定继承人配合核实?

答:需要,公证机构为确认遗嘱效力,需要向全体法定继承人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8、问:符合公证机构要求的死亡证明有哪些?

答: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9、问:符合公证机构要求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哪些?

答:包括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府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10、问:无法提供符合公证要求的死亡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怎么办?

答: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供符合公证要求的死亡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的,应当提交两件以上足以证明相关死亡事实或者相关亲属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遗嘱公证

1、问:申办遗嘱公证是否必须在遗嘱人户籍所在地申办?

答: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均可以受理。

2、问:遗嘱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怎么办?

答: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3、问:遗嘱能否剥夺无生活来源人的继承权?

答:不可以,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问: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能够立遗嘱处分?

答:可以,遗嘱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即可。

5、问:夫妻双方是否可以立共同遗嘱?

答:应当分别立遗嘱,确保立遗嘱人拥有独立的变更、撤销遗嘱的权利。

6、问:公证遗嘱是否可以采取打印以外的其他形式?

答:不可以。公证遗嘱只能采用打印的形式。其他形式的遗嘱可以申请公证机构保管。

八、房屋委托公证

1、问:以处分房产为目的的委托书中受托人是否可以代为收取售房款?

答:不可以,委托书中不能包含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的内容。

2、问:公证机构能否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全项委托公证?

答:不可以,公证机构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

3、问:公证机构能否办理担保性委托公证?

答:不可以,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公证时,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其与受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不得办理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或者可能存在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4、问:申请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是否可以申请公证员上门办理?

答:可以,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提供上门服务。

5、问:公证机构是否可以办理被羁押人员申请办理的房产委托公证?

答:可以,但应当审查被羁押人员是否可以处分委托书所涉及的房产,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核实。

九、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1、问: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答: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问: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进行如何约定?

答: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对婚后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可以进行概括性约定,也可以进行具体性约定;可以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债务清偿责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

3、问: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可否约定归一方单独所有?

答:可以,贷款结清后应及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为一方单独所有的转移登记手续。

4、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否可以包含不继承对方财产的内容?

答:不可以,可以通过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和遗嘱公证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十、保全证据公证

1、问: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有哪些?

答: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对书证的保全、对物证的保全、对视听资料的保全、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以及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2、问:公证人员办理侵权物证保全时,是否需公开身份?

答:不需要,办理侵权物证保全时,为便于申请人取证,公证人员可以不公开身份,但必须亲临现场,进行现场记录。

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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