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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6/13 2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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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照片套系费用已付,

然而,拍摄进程到一半,

影楼却“人去楼空”

消费者的权益该如何维护?

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金某诉张某、徐某、王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回顾

金某在某宝贝影城为其孩子预约了成长套系,共包含两套照片,价格为元。金某家孩子在拍摄一套照片后,所剩产品有某宝贝影城出具预约单,约定拍摄时间为年10月,预约单温馨提示中注明所剩套系有效期为1年,如因顾客原因不能拍摄,恕不退款等内容。金某未在约定时间拍摄,与张某、王某、徐某协商解决方法未果,某宝贝影城注销并停止运营,金某多次要求该影城法定代表人张某及实际经营者徐某、王某协商解决未果,遂成讼。

原告诉请

判令张某、徐某、王某赔偿套系费用元;判令三被告归还上门照底片,如若没有,按成长套系原价3倍的价格赔偿等。

被告辩称

某宝贝影城虽是张某注册的,但实际经营者是王某、徐某,张某并不了解和金某之间的纠纷;金某在年10月已经拍摄过孩子百日照片,所签订的是孩子剩余一周岁的套系,有效期限为一年。该影城于年11月份注销,在金某逾期后长达13个月的经营时间,金某在该时间内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金某逾期之后,找到王某协商延迟拍摄,王某拒绝了此项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经营者责任等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本案中,金某与原某宝贝影城签订的GZ宝贝套系预约单系格式合同,合同温馨提示中第6条载明“如因顾客原因不能拍摄,恕不退款”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故合同该条款应属无效。

某宝贝影城为金某提供拍摄照片服务,金某向其支付费用,双方之间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某宝贝影城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张某,现已注销登记。张某与徐某均认可,实际经营者为徐某与王某,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可按双方内部约定责任划分,但不能对外对抗第三人,金某支付了元预定成长套系,包含两套照片,案涉预约单上并未标明价格,法院认定该剩余套系的价格为元。剩余套系的照片并未实际拍摄,且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有效期,该预约单已失效,张某、徐某、王某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金某主张上述三人退还上门照底片,如没有按照成长套系原价三倍价格赔偿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依法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徐某、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金某元;驳回金某其他诉讼请求。

什么是格式条款?生活中,我们对格式条款并不陌生:比如你去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或者你投入了火热的楼市,要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对方往往会拿出一份早就准备好的合同,填上你的个人信息,签字、盖章,很快完成签订流程。此处的合同,往往就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

格式条款的识别

准确识别出格式条款,是我们本次讨论的逻辑起点。那么,什么是格式条款呢?《民法典》第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要精准识别出格式条款,就要把握格式条款的三大特征:预先拟定、重复使用、未经协商。

只有符合上述特征要件,才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效力

首先,来看格式条款效力认定遵循的一般规则:依法成立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有同样的约束力,除非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民法典》第条以列举的方式,确立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需要说明的是,符合本条规定三种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即使格式条款提供方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也不能构成无效豁免。

下面分别来看这三种情形:

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归纳一下,主要包括四种类型:虚假意思表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

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原标题:《照片未拍摄完毕,影楼竟“人去楼空”,法院判决经营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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