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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2/14 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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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某某因慢性宫颈炎伴湿疣在被告x县妇计中心行宫颈leep手术,术后静滴青霉素后死亡。年3月3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敖某某因病入住x县妇计中心就医,x县妇计中心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医疗常规为敖某某提供医疗服务,经鉴定,x县妇计中心的在对敖某某的医疗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应酌定赔偿比例为70%,赔偿合计.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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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2月10日,原告亲属敖某某因慢性宫颈炎伴湿疣改变入住x县妇计中心治疗,入院当天行宫颈leep手术,术后静滴青霉素后突发呕吐、呼吸困难等症状,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

二.医方观点

本起事故死者的死亡属于医学上的意外风险,医院在治疗中不存在任何的过错及过失,且在鉴定中也医院在第一时间采取了一系列的抢救措施,同时认为抢救措施合理恰当。医院存在过错,仅仅是依据病历上记载的时间,并不全面详细,医院认为该鉴定过错参与度明显过高,即使法院判决在该幅度内承担责任,也应参照最低幅度标准。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与本案无关,该费用系死者所治疗其妇科疾病所产生,与本案无关,且医疗费未提供发票,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不予认可。本案在年已起诉过一次,后原告撤诉,目的是想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原告认为本案仍应按照之前的农村标准赔偿。

三.患方观点

据被告提供的病历表明,受害人于年2月10日10.00入住该院进行宫颈leep手术,10.30送入leep刀手术室进行手术,11.30手术完成,返回病房,并做了抗炎、止血处理。手术后被告表示受害人需要输液,而且输液时要使用青霉素,所以要对受害人进行青霉素皮试。

原告刘某(受害人女儿)当即表示患者可能对青霉素过敏,因为原告刘某本人也对青霉素过敏,所以推测其母亲(即受害人)也可能对青霉过敏,但被告表示要等皮试结果之后再说。随后被告对患者敖某某进行了输液。

输液共分三次,第一次输液的同时进行了青霉素皮试,青霉素皮试时受害人即出现连续打喷嚏的情况,在对受害人进行皮试的整个过程中,受害人身边并无任何医务人员在旁观察,皮试结束之后,原告刘某向院方明确反映患者在皮试后不久即出现多次连续打喷嚏的现象,询问这种情况是否是青霉素过敏的反应,但原告对该情形的及时反映并未引起院方的任何重视。

随后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输液,而且输液时被告对受害人使用了较大剂量的青霉素,导致受害人在第三次输液开始只有三五分钟的时间即发生身体严重不适,随即发生昏迷,虽经抢救,但很快就死亡了。

四.鉴定意见

年7月,受x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x司法鉴定中心对x县妇计中心在对敖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该所于年9月1日作出鉴定意见为:x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对敖某某的医疗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60%-80%(仅供参考)。

五.律师意见

受害人敖某某系x省x县x镇人,受害人自年至今一直从事饲料销售、生猪养殖及贩卖等工作,规模较大,并以此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受害人本人身体一直非常健康,无潜在的身体严重疾病或其它身体不适症状。

年夏天,在当地计生办多次宣传下,受害人在计生办进行了免费体检,体检时发现其宫颈部位存在一个小湿疣,计生办说只需动个非常小的手术切除即可,所以受害人经计生办劝说于年2月10医院进行宫颈leep手术。

事发后,原告立即在第一时间就向被告要求复印所有病历并给个说法,但遭到被告科室和有关部门的百般推诱和阻扰,直至一两天后才给了原告手写病历(非电子病历),对于该手写病历是否遭到被告的人为篡改,申请人不得而知,但被告提供病历复印件的冗长过程,确实给被告提供了篡改病历的足够时间和可能。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敖某某因病入住x县妇计中心就医,x县妇计中心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医疗常规为敖某某提供医疗服务,经鉴定,x县妇计中心的在对敖某某的医疗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60%-80%,故x县妇计中心对原告因敖某某的死亡所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酌定赔偿比例为70%,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元。

六.法院判决

年3月30日法院判决,x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25元。

七.小结

被告在青霉素皮试过程中无任何医务人员进行观察,对受害人家属所做的及时不良反应提醒未予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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